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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服务民生 山西省人社厅推出系列政策解读

【编辑时间:2020-02-14 09:31:42 来源:山西人社 作者:111 浏览热度:3922】

开栏语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省委系列专题会议暨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疫情防控领导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牢记领袖嘱托,坚定必胜信心,认真贯彻落实“五严五防”各项措施,狠抓“双返”“双防”工作,落实“四后”防控预案,坚持“两手抓、两不误”。

  今起,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政策业务解读,回应疫情期间民生关切,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社会预期,进一步坚定信心,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山西省养老保险政策释疑

一、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如何确认?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②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原为干部身份或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后从事生产岗位且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前10年是指41岁至50岁按生产岗位退休)。

 2、正常退休出生时间的确定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政策规定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省级统筹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6号)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单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平均月平均工资收入。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2、申报流程

  参保单位申报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首先利用数字证书通过网上经办平台在年度个人工资申报模块中为本单位参保职工自主申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点击保存后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可以下载、查询、打印、修改,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单位公示无误后,将信息提交上传、申报表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提交上传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信息后,下载打印《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由参保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民生山西APP、社保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方式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等系列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号)。山西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晋人社厅发〔2016〕83号)、《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等文件。

(二)退休人员待遇计算办法

  1.“老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

  所谓“老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其退休待遇仍保持老办法计算标准,不再变动。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省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等项。

  (1)基本退休费

  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依据其工作年限长短,将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基本工资乘以不同的计发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②警衔津贴,③海关津贴,④教龄津贴,⑤护龄津贴,⑥特级教师津贴,⑦特殊教育补贴;

  (3)省统一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5)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6)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这部分退休人员按照以上项目确认的养老金标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执行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新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

  所谓“新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待遇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包括基本养老金待遇和职业年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1%。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3))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中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

  所谓“中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改革前没有缴费,国家为了保证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采取了养老保险过渡办法,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即“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为确保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改革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待遇采用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退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证退休待遇不降低;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采用逐年按比例递增发放的办法,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采用新办法计算退休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规定“中人”计算老办法待遇时所用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参数均使用2014年9月时的标准,过渡期内不论哪年退休,新办法待遇都是与2014年9月标准再乘以工资增长率后的老办法待遇相比较,然后再按照不同年度增加相应的待遇差。

  按政策规定,采用新办法计发待遇的部分参数要待国家和省统一公布后才能进行,这些参数包括工资增长率、基本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前的账户记账利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退休当年的视同缴费指数等(见附件2)

  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公布参数之前,包括我省在内的各省市都普遍采用先行计发临时养老金的办法,待计算养老保险各项条件、参数具备后,再统一计发正式待遇。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的是全省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计算临时养老金与老办法基本一致,都是按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的退休费再乘以工资增长率的数额,计发不存在障碍,只要单位按时足额缴费,按时申报,都能及时享受到临时退休待遇。

  过渡期“中人”新办法退休待遇计算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1)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是指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中为实现待遇平稳衔接,体现改革前劳动贡献而设定的重要参数,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我省于2018年10月由人财两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94号)。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由于“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改革前的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过渡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为1.3%。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和“新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一致。

  (2)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同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期“中人”的老办法退休待遇计算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含按规定享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等)。

   C:按照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不含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的工龄)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含提高的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工资增长率全国统一,由人社部和财政部颁布,2015年为6%,2016年为4.5%,2017年为3%,2018年为3%。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3)职务升降

  职务(技术职称)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退休时,第一步,先计算出没有升降之前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职务升降后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老办法待遇标准“A'×M+B'+C'”与职务升降前“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本人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Q+H

对于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

(三)案例说明

案例一

(“老人”退休待遇计算)

  某机关公务员张某某,1954年3月出生,1972年3月参加工作,2014年3月退休,退休时职务职级县处级正职非领导岗位十四级10档。

  1、基本退休费

  基本退休费= A退休时对应职务职级的基本工资[2250]×M计发比例 [90%]=2025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

  B=退休补贴[2310]+保留津贴[101] =2411

  C=晋政办发〔2015〕61号增加的退休费460

  2014年4月实际发放金额=

  A[2250]×M[90%]+B[2411]+C[460]=4896

  2019年发放金额=4896+历年调整金额

案例二

(“中人”退休待遇计算)

  某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李某某,1957年2月出生,1977年4月参加工作,2017年2月退休,2014年9月时职务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十级37级,退休时职务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十级40级。实际缴费年限2年5月,视同缴费年限37年6月,累计缴费年限39年11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5535.67元,职业年金账户余额为22705.86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68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81元,本人实际缴费基数为5502.95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13元,实际缴费基数为5502.95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81元,实际缴费基数为6766.7元,2017年实际缴费基数为7356.7元。)

  1.新办法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2014年实际缴费3个月,上年度(2013年)月岗平工资3868元,2014年实际缴费指数为(5502.95×3)÷(3868×3)=1.4227,2015年实际缴费12个月,上年度(2014年)月岗平4081元,2015年实际缴费指数为(5502.95×12)÷(4081×12)=1.3484,2016年实际缴费12个月,上年度(2015年)月岗平4413元,2016年实际缴费指数为(6766.7×12)÷(4413×12)=1.5334,2017年实际缴费2个月,上年度(2016年)月岗平4581元,2017年实际缴费指数为(7356.7×2)÷(4581×2)=1.6059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1.4227+1.3484+1.5334+1.6059)÷4=1.4776

  经查阅,政府颁布的事业单位专技十级40级视同缴费指数为1.52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1.52]×视同缴费年限[37.5]+实际平均缴费指数[1.4776]×实际缴费年限[2.4167])÷缴费年限[39.9167]=1.5174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2016年)岗平工资[4581]×(1+平均缴费指数[1.5174])/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39.91667]×1%=2301.64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5535.67]/计发月数[139]=111.77

  (3)过渡性养老金

  全省上年岗平工资[4581]×视同缴费指数[1.52]×视同缴费年限[37.5]×过渡系数[1.3%]=3394.52

  (4)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账户余额[22705.86]/计发月数[139]=163.35

  小计:(1)+(2)+(3)+(4)=5971.28

   2.老办法养老金

  (5)老办法标准,经查阅,2014年9月专技十级37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是680元,薪级工资是944元,对应的退休补贴是1771元,保留津贴是101元,晋政办发〔2015〕61号增加的退休费350元。

  A[1624]×M[90%]+B[1872]+C[350]=3684

  (6)老办法标准乘增长率Q

  经查阅,工资增长率2015年为6%,2016年为4.5%。

  工资增长率G=(1+6%)×(1+4.5%)=1.1077

  老办法标准[3684]×工资增长率G[1.1077]=4080.77

  新老办法待遇差:5971.28-4080.77=1890.51

  2017年“中人”过渡待遇差发给比例:30%

  新老办法待遇差实际发放金额:1890.51×30%=567.15

  合计:

  2017年3月正式退休待遇:老办法待遇[4080.77]+ 新老办法待遇差实际发放金额[567.15]=4647.92

  其中:基本养老金为4484.57  职业年金为163.35

案例三

(“中人”职务升降待遇计算)

  机关公务员王某某,1957年9月出生,1980年3月参加工作,2014年9月职务职级为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十九级7档,职务工资为410元,级别工资896元,2016年7月提拔为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级别为十八级6档,提拔后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分别为职务工资480元,级别工资923元,2017年9月退休,退休时职务职级为十七级6档,实际缴费年限3年,视同缴费年限34年7月,累计缴费年限37年7月。2014年9月副科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631元,正科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为1771元,保留津贴科级为98元,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科级为350元。2016年在岗月平均工资4581元,退休时职业年金账户余额26600.73元,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8279.95元,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视同缴费指数1.423,工资增长率2015年为6%,即G2015=6%,2016年为4.5%,即G2016=4.5%。

  1.新办法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同案例二,计算结果为1.4137

  全省上年(2016年)岗平工资[4581]×(1+平均缴费指数[1.4137])/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37.5833]×1%=2077.82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8279.95]/计发月数[139]=131.51

  (3)过渡性养老金

  全省上年(2016年)岗平工资[4581]×视同缴费指数[1.423]×视同缴费年限[34.5833]×过渡系数[1.3%]=2930.73

  (4)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账户余额[26600.73]/计发月数[139]=191.37

  小计:(1)+(2)+(3)+(4)=5331.43

  2.老办法养老金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6〕83号文规定以2014年9月职务职级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410+896)×90% +(1631+98)+350=3254.4

  老办法待遇标准Q=(A×M+B+C)×(1+ G2015)×(1+ G2016)

  3254.4×(1+6%)×(1+4.5%)=3604.90

  按照晋人社厅〔2017〕71号文件规定,以提拔后2016年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工资标准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A′×M+B′+C′为:(480+923)×90% +(1771+98)+350=3481.7

  累计待遇差H=[(A′×M+B′+C′)-(A×M+B+C)] ×(1+G2016)

  (3481.7-3254.4)×(1+4.5%) =237.53

  该同志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Q+H=3604.90+237.53=3842.43

  新老办法待遇差:5331.43-3842.43=1489

  2017年“中人”过渡待遇差发给比例:30%

  新老办法待遇差实际发放金额:1489×30%=446.7

  合计:

  2017年9月正式退休待遇:老办法待遇[3842.43]+ 新老办法待遇差实际发放金额[446.7]=4289.13

  其中:基本养老金为4097.76  职业年金为191.37

附件一: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核定相关参数

四、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退休(退职)时提高计发比例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中纳入退休(退职)费计发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警衔津贴(3)海关津贴(4)教龄津贴(5)护龄津贴(6)特级教师津贴(7)特殊教育津贴

  3.省统一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5.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6.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2.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统筹项目所需养老保险费用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以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外的原渠道列支。(另:工资中常见的妇女卫生费、交通补助、独生子女费等也不在统筹范围内,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