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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编辑时间:2021-10-11 10:55:44 来源:太原医保 作者:山西全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浏览热度:3097】

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机构

三类收费标准

(二级乙等及其以下)

二类收费标准

(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

一类收费标准

(三级甲等)

县级

、市级

省、市级

省外

起付标准

100元

400元

500元

1000元

1500元

支付比例

85%

75%

70%

60%

55%


★  1.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封顶线为7万元;

    2.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标准降低50%;

    3.急诊转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

    4.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且不属于急诊住院规范,按一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支付。


居民医保“乙类目录”自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5%。

新生儿参保

1.新生儿出生当年取得太原市户籍的,由其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不缴费,领取《诊疗手册》。每年12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登记;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视同为下年度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

2.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取得太原市户籍、次年取得太原市户籍的,由其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按当年和次年的个人应缴额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补缴两年的医保费,领取《诊疗手册》。

3.新生儿参保后,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住院待遇。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住院待遇。

4.新生儿参保补缴后,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5.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急诊规定给予报销,区分省内、省外。

6.新生儿参保登记后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凭《诊疗手册》在定点医院按医保流程进行实时结算;参保登记前在我市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参保登记后由其监护人到参保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携带:住院发票、出院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本市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申请单》。急诊报销增加材料: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