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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

【编辑时间:2014-11-03 09:35:35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浏览热度:8225】

并政发[2007]28号文件实施后,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元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退休生活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40%+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办理退职手续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退职生活费实行新老办法比对(老办法为晋劳社养[2002]361号规定的办法),新老办法实行五年过度期,过渡期办法按并政发[2007]28号文件规定的职工退休基本养老过度办法执行。